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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益新闻] 北京拟规定慈善组织拒公开信息最高可罚3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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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-8 22:51:1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INDENT: 2em">(福建义工联盟http://www.fqyg.net)_本报讯(记者陈荞)近日,市政府法制办就本市首个《北京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向社会征求意见。《办法》规定,本市将建全市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,慈善组织未按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,最高可罚3万元。社会公众可根据自身需要,依法向慈善组织申请获取相关信息。 《办法》规定,慈善组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6类信息,并接受社会监督。 这6类信息包括机构业务范围、年检情况等基本信息;接受捐赠信息,包括接受捐赠款物的时间、捐赠来源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;募捐活动信息,包括募捐方案、募捐活动总收入、捐赠款物种类与价值等;捐赠与募捐款物的使用信息,包括拟资助慈善项目种类、捐赠与募捐款物的拨付与使用时间和数额、慈善项目受益对象、款物使用效果(图片、数字、文字说明)等;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信息。 对于这6项慈善信息,慈善组织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同时,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需要,基于善意并合法的目的,向慈善组织申请上述6条信息之外的相关慈善信息。 慈善活动中最受关注的是善款的管理和使用公开问题,公众对此关注最多。此次《办法》提出,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,慈善组织应当按要求向慈善信息平台如实填报相关慈善信息。慈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,方便社会公众免费查询。 对于慈善捐赠款物的使用,必须符合组织的宗旨、募捐活动方案和捐赠人意愿。捐赠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,需要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,无法征求捐赠人意愿的,应当按照组织宗旨用于与捐赠人原先意愿近似的目的。 对于慈善组织未按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,将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未按规定擅自公开募集财产的,须将非法募集财产限期返还捐赠人,如情节严重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 据了解,很多从事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面临资源、经费不足等问题。对此,《办法》规定,市和区、县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提供社会服务。政府支持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,应当优先考虑信用记录良好的慈善组织。 区、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,应当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、购买限额标准、购买资金预算等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。对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,市和区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、监督,并进行考核评估。 《办法》同时鼓励基金会按照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资金运作,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,并鼓励基金会将募集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其他慈善组织运作项目,以提高捐赠财产的使用效率。(京华时报)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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